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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市招生办 作者:徐莹娇 2013-05-08 14:23:55
6.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7.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8.扰乱或者妨害考试、评卷等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市招生办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六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市招生办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教育局提出复核申请。
市教育局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南京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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