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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中阶段招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4)

来源:南京市招生办    作者:徐莹娇    2013-05-08 14:23:55

说两句

  •     1.为不具备参加中考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2.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4.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5.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6.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7.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的;

        8.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9.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10.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三条  因考点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市招生办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中考的资格。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中考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中考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2.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中考的;

        3.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4.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5.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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