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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中阶段招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

来源:南京市招生办    作者:徐莹娇    2013-05-08 14:23:55

说两句

  •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组织团伙作弊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中考工作,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3.提示或者暗示考生答题的;

        4.擅自将试题、答卷等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5.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考试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6.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7.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评卷的;

        8.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9.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10.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中考工作,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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