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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市招生办 作者:中考网整理 2015-05-29 16:53:06
根据教育部、原国家计委、原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做好招收残疾考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对残疾考生录取工作的规定如下:
残疾考生是指肢体、器官或其功能方面存留某种缺陷,但不继续恶化,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的学习及毕业后所从事的工作的考生。
高中阶段学校在招生录取时,应从实际出发,在德、智条件相同情况下,对待残疾考生应与其他考生一视同仁,不得因残疾而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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