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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2014年中考招生工作意见出台(2)

来源:家长帮社区    作者:learn_and_do    2014-03-26 16:03:08

说两句


  •   二、招生办法

      成立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和管理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

      (一)录取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投档办法

      1.高中阶段学校录取顺序为提前批次、第一批次、第二批次、第三批次和补录。在提前批次录取中,先投放指标生志愿档案。

      2.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和中考成绩,分别划定各批次各类学校投档控制线。

      3.在各投档控制线上,按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顺序向招生学校投档,投档比例为1∶1。第一志愿档案不足时,依次投放后续志愿档案。

      如尾数同分,超出1∶1投档比例,将尾数同分档案全部向招生学校投出,由招生学校按规定录取。

      (三)统招生录取

      1.招生学校按照录取工作的规定,择优录取。

      2.对尾数同分的考生录取办法如下:首先根据考生语文、数学和英语3门学科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语文、数学和英语3门学科总分仍然相同,则参照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3.继续推进四星级普通高中招收指标生的办法。逐步增加普通高中招收指标生的学校,稳步提高普通高中招收指标生的比例。招收指标生的学校和指标生计划具体分配方案,由市和有关区教育局共同制定。

      指标生录取根据各初中校(或全区)的指标数和考生所填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指标生录取控制线按全市中考成绩排名前30%考生的最低分划定,在此控制线上未完成的指标生计划,返回统一招生计划录取。

      从2015年起,只有在学籍所在初中校实际就读满三年的考生,中考时方可填报分配到该校的指标生志愿。

      4.科技、体育、艺术特长生专业加试合格、并且中考成绩达到规定控制线以上,按相关规定择优录取。

      招收科技、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学校未完成的特长生计划,返回统一招生计划录取。

      5.普通高中外语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及国际课程班、举行专业加试的职业学校,按向社会公布的简章进行加试和录取。其中,进行英语加试的高中,按照考生中考成绩与英语加试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进行英语加试的高中,按考生中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及国际课程班按核定的计划面向全市招生。

      6.指标生和特长生的录取结果在网上公示。

      7.考生能被正常录取、但要求学校退档的,一律不予办理。

      (四)普通高中择校生

      公办普通高中在完成统招生计划后,方可招收择校生,但不得招收同批次第一志愿能够录取的考生。招收择校生应严格遵守“三限”规定(限分数:成绩在普通高中最低控制线上、学校统招线下15分内;限人数:比例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5%;限钱数:择校费最高不超过3万元,并不再收取学费)。

      民办普通高中按核定的计划招生,如需增加计划,比例不超过本校公布招生计划数的30%,成绩在普通高中最低控制线上、学校统招线下15分内。

      严禁公、民办高中以借读生等名义招生。

      (五)降分录取

      在投档控制线上生源不足的学校,征求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志愿后仍未完成计划的,经市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市招委会批准后,可降低该校的投档控制线。

      对确有培养前途、专业加试成绩优秀、但中考成绩未达规定控制线的体育或艺术特长生,由招生学校书面申请,经市教育局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准予破格录取。

      (六)网上录取

      南京市各类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工作由市招生办统一组织,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录取时采用电子档案,实行计算机全过程管理;《录取通知书》由市招生办统一印制,经招生主管部门加盖录取专用章方可生效。

      (七)照顾政策

      烈士的子女可加30分;

      因公牺牲警察的子女,可加20分;

      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警察的子女,可加10分;

      台籍青年、归侨青年、华侨子女、归侨子女、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的子女、南京市“紫金人才计划”中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的子女、南京市“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的子女,可加10分;

      少数民族考生可加5分;

      军人子女按照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的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如果考生同时符合几项加分条件,按其中最高的一项加分,不合并加分。

      申请加分照顾的考生,经相关部门审核后,须在网上公示。

      (八)同城待遇

      在南京市就读初中并取得学籍的非南京市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如在南京市继续升学,报名、考试、录取与所在区的南京市户籍的考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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