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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原创 2012-02-17 10:24:23
录取办法
(一)录取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
2.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和中考成绩,分别划定各批次学校最低投档控制线。
3.普通高中指标生录取控制线,按全市中考成绩排名前30%考生的最低分划定。
(二)志愿为主
1.录取顺序。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工作按以下顺序进行:提前批次、第一批次、第二批次、第三批次和补录。
2.投档方法。在各投档控制线上,按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顺序向招生学校投档,投档比例为1∶1。第一志愿档案不足时,依次投放后续志愿档案。
如尾数同分,超出1∶1投档比例,将尾数同分档案全部向招生学校投出,由招生学校按规定录取。
在提前批次录取中,先投放指标生志愿档案。
(三)统招生录取
招生学校根据考生德智体情况全面衡量,择优录取。进行专业加试的学校应结合加试成绩,择优录取。
对尾数同分的考生,录取办法如下:
首先根据考生语文、数学和英语三门学科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语文、数学和英语三门学科总分仍然相同,则参照综合素质发展评定择优录取。
1.指标生录取根据各初中校(或全区)的指标数和考生所填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在此控制线上不能完成指标生计划,则收回指标纳入统一招生计划。
2.普通高中科技特长生专业加试合格、并且中考成绩达到报考学校所在批次投档控制线以上,由学校按考生专业加试成绩择优录取。
普通高中体育特长生专业加试合格、并且中考成绩达到444分(总分的60%)以上,由学校按考生专业加试成绩或按项目阵容等需要择优录取。
普通高中艺术特长生专业加试合格、并且中考成绩达到518分(总分的70%)以上,由学校按考生中考成绩与专业加试成绩之和择优录取。
招收科技、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学校未完成的特长生计划,返回统一招生计划录取。
3.普通高中外语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及国际课程班、举行专业加试的职业学校,按向社会公布的简章进行加试和录取。
4.指标生和科技、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录取结果在网上公示。
5.考生能够被正常录取、但要求学校退档的,市招生办不予办理。
(四)择校生录取
1.普通高中在完成统招计划后,方可招收择校生,但不得招收同批次其他学校第一志愿能够录取的考生。
学校招收择校生,应严格执行"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规定(限分数:成绩在学校统招线下15分内;限人数:比例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数的20%;限钱数:择校费最高不超过3万元,并不再收取学费)。
2.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在完成统招计划后,方可招收择校生。择校生计划要得到市级以上学校主管部门的批准。
(五)降分录取
在投档控制线上生源不足的学校,征求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志愿后仍未完成计划的,经所属区县教育局同意,报市招生录取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适当降分录取。
对确有培养前途、专业加试成绩优秀、但中考成绩未达要求的特长生,由招生学校书面申请,经所属区县教育局同意、我局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招生录取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准予破格录取。
(六)网上录取
全市各类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工作由市招生办统一组织。市招生办对本市的招生学校实行局域网录取,对外市在宁招生的职业学校试行远程网上录取。
录取时采用电子档案,实行计算机全过程管理;《录取通知书》由市招生办统一印制,经招生主管部门加盖录取专用章方可生效。
(七)照顾政策
烈士子女可加30分;
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可加20分;
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或战时个人三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和警察子女,可加10分;
台籍青年、归侨青年、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南京市"紫金人才计划"中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的子女,可加10分;
少数民族考生可加5分。
考生同时满足几项政策加分条件,按其中最高的一项加分,不合并加分。
烈士子女、享受相关加分政策的军人子女,应出具南京市民政局的证明;享受相关加分政策的警察子女,应出具南京市公安局或有关单位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证明;台籍青年,应出具南京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的证明。归侨青年、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应出具南京市政府侨务办公室的证明;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南京市"紫金人才计划"中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的子女,应出具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证明;少数民族考生,应出具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证明。
符合政策加分条件的应届生,将有关证明交到毕业学校,由毕业学校汇总后统一交到区县招生办(往届生直接交到区县招生办),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
部分优质高中"双拥班"对驻宁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在择校生录取时予以照顾。
(八)同城待遇
就读于本市初中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如在南京继续升学的,报名、考试、录取与所在区县的南京籍考生相同。但升入普通高中的学生,在高考报名时按国家和江苏省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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