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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市招生办 2011-05-18 16:18:36
全市各类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工作由市招生办统一组织,市教育局有关处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处协助,浦口区、江宁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招生办派员参加录取工作。
1.录取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采用电子档案,实行计算机全过程管理;《录取通知书》由市招生办统一印制,经招生主管部门加盖录取专用章方可生效。
2.录取办法。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工作分四批进行:提前批次、第一批次、第二批次、第三批次。
招生部门在同批次学校投档分数线上按志愿顺序投档,第一志愿档案不足时,依次投放第二志愿档案。个别线上生源不足的学校,经征求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志愿后仍未完成计划的,报市录取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降分录取。
招收统招生时,学校根据考生德、智、体情况全面衡量,择优录取。进行专业加试的学校应结合加试成绩,择优录取。招收择校生时,遵循“考生自愿、学校自主”的原则,并严格执行“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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